近期,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反家暴实务问题调研会在珠海召开。与会代表介绍了所在法院近年来反家暴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举措进行了研究探讨。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现状
1.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办理更为便捷、高效。多地法院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确保依法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其中,浙江温州法院联合妇联、社会治理中心共同研发“法护家安”集成应用,当事人使用手机即可在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创建温州市反家暴大数据库,与公安部门共享涉家暴信息,免除当事人举证负担;一键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给当事人及公安、妇联等协助执行单位,提高各部门协助执行效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公安、司法、妇联等单位,建立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当事人在公安、妇联协助下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占比达97%;妇联干部或公安民警发现有家暴行为或风险的,协助当事人通过法院易诉平台,上传证据材料申请立案,法院在线审核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最短在20分钟内即可取得。
2.家庭暴力行为的具体形式及时间范围有较大变化。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行为类型不仅包括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骚扰等身体侵害行为,经常性侮辱、威胁、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以及经济控制等行为进一步增多。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时间涵盖了同居期间、婚姻存续期间、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解除后、同居关系解除后等。
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力进一步显现。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形,各地法院分别视情况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2024年,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一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男子以拒不执行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河南亦有一案例系被告人拒不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裁定,被法院判定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二、涉家暴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1.家暴行为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司法实践中,对是否需要存在多次暴力行为或暴力行为需要达到何种程度等问题的认识及裁判尺度仍未统一。部分施暴者采用更为隐性的方式对家庭成员进行精神控制,有的甚至迫使受害人自残自杀,但对精神暴力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对冷暴力、经济控制等是否构成暴力也存在不同理解。
2.家暴证据的收集及认定存在困难。当事人因证据意识不强而不能及时收集保留证据或留存的证据不完整等情况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尚未健全,认知表达能力有限,且容易受成年人影响,其证言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3.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难。法院难以实时监督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尤其是远离令、迁出令等人身安全保护令措施执行难度较大。目前还缺乏协助执行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对不依法履职后果的规定。各地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协助执行的意愿和方式不尽统一,存在协助执行部门没有固定人员接收的情况。
4.专业化团队建设和法官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涉家暴案件审判组织或团队接受专门的反家暴培训较少,实践中存在将涉家暴案件当作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适用一般裁判规则的情形。民警、检察官、律师等亦存在对家暴特征的认知欠缺。审理涉家暴案件法官的职业保障不足,法官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还要负责送达、信访接待等工作。
三、近年来反家暴联协机制的实践探索
1.探索落实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工作。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工作中,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巴南区法院等向公安机关和基层组织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辖区派出所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进行实时监控,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村(居)委会或者妇联等组织协助申请的,则一并送达相关村(居)委会和妇联组织。福建泉州法院自动推送一键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给当事人及公安、妇联等协助执行单位,实行“一案一档、分类施策”工作机制。
2.探索以社工服务赋能审判工作。例如,基于联合国妇女署与长沙市妇联“齐心协力·消除暴力”的项目框架,岳麓区法院与妇联深度合作,设立“一站式”反家暴服务中心。中心设有社工办公室、心理咨询室等功能区域,服务对象为涉家暴案件中的受害人、目睹儿童、施暴人等,并由专职司法社工开展个案管理服务。
3.进一步推进反家暴工作。“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在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发现除家庭暴力之外,监护人对孩子教育严重缺失,遂引导孩子的母亲申请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父亲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救助工作”。泉州法院联合市委政法委、市卫健委等部门搭建司法救助心理疏导服务平台,组建司法救助心理咨询团队,推动司法救助工作从单一物质帮扶向心理疏导帮扶方式转变。“人身安全保护令﹢心理辅导工作”。珠海市香洲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等地法院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利用沙盘游戏等方式对受家暴侵害或可能遭受暴力威胁的家庭成员进行心理辅导或测评。广东中山法院对于庭前评估危险系数较高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启动心理干预、社工陪同,为受害者提供精神支援,为施暴者提供心理干预治疗。
四、进一步探索家暴行为认定规则
1.适当放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标准。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可按照程序性事项采用“较大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掌握,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而无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
2.进一步明确证据收集固定机制。部分地方法院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的反家庭暴力协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涉家暴报警出警记录、现场勘验、伤残鉴定等证据收集流程,具有推广价值。
3.进一步完善庭审技巧。可针对最严重的一次、最近的一次、第一次暴力行为等对双方进行询问,引导双方对事件发生进行详细描述。在夫妻均有受伤的“互殴”案件中,从双方使用暴力的动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力量对比等进行分析,分清以控制为目的主动攻击的施暴方与受暴后反抗造成对方受伤的受暴方。
通过会议研讨,与会代表分享了各地法院在反家暴实务工作中的创新举措,为构建更加高效、更具实效以及更人性化的反家暴司法网络提供了新思路。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